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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4-30
实施时间: 2020-4-30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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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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