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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茶叶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3-31
实施时间: 2020-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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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决定将茶叶、胆木制剂原料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同时,统一花生油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茶、绿茶、胆木制剂原料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红茶、绿茶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C1530)执行。胆木制剂原料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锯材加工”类别(代码C2011)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茶、绿茶、胆木制剂原料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简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
  三、对红茶、绿茶、胆木制剂原料、花生油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1)。
  四、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省局核准后执行。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分期转出。
  七、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doc    
附件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doc    
附件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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