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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20]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0-3-30
实施时间: 2020-3-30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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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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