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20
实施时间: 2020-4-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76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改)的规定,现将安徽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1/6/27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9/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设备扣除问题的 厦地税函[2008] 2008/5/1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闽国税发[2010] 2010/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9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 沪地税个[2009] 2009/7/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 津地税征[2003] 2004/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所一[200 2008/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 青地税发[2010] 201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0/10/1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