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17
实施时间: 2020-3-1
失效时间: 2020-5-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7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扶持个体工商户、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的精神,鼓励出租方进一步降低房屋租金,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加快复工复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我市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所称“正常月租金水平”按下列顺序计算确定:
  1.按照该房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内最近一个出租月份的应收租金。
  2.参照该纳税人同类房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内最近一个出租月份的租金水平换算。
  3.参照我市同类纳税人同类房产2020年1月的租金水平换算。
  上述所称“月减免租金”为“正常月租金水平” 与减租后当月实际应收租金的差额。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上述政策时,需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并做好相应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维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鄂国税发[2006] 2007/1/1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 2014/10/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 大地税发[2008] 2009/1/1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 国家税务总局贵 2021/6/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2/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个 沪劳保养发[200 2003/10/2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 鄂国税发[2007] 2007/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新财法税[2011] 2011/11/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2016/8/3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十四部 鲁市监发[2024] 202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