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17
实施时间: 2020-3-1
失效时间: 2020-5-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61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扶持个体工商户、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的精神,鼓励出租方进一步降低房屋租金,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加快复工复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我市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所称“正常月租金水平”按下列顺序计算确定:
  1.按照该房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内最近一个出租月份的应收租金。
  2.参照该纳税人同类房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内最近一个出租月份的租金水平换算。
  3.参照我市同类纳税人同类房产2020年1月的租金水平换算。
  上述所称“月减免租金”为“正常月租金水平” 与减租后当月实际应收租金的差额。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上述政策时,需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并做好相应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维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 黑工商发[2016] 2016/10/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关 2023/7/2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津国税征[2007] 2007/10/12
关于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市监注发[2023] 2023/4/1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广 粤地税函[2014] 2014/8/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 闽人社文[2017] 2018/1/1
关于《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2017/11/1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 绍兴市地方税务 2017/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事项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 2011/9/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202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