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2-21
实施时间: 2020-2-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6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发改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有力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2.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V)感染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
  二、以上第1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时间从2020年2月21日起、第2项从2020年1月1日起,均执行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工作,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协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闽政办[2011]22 2011/10/26
广西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 桂财综[2012]14 2012/2/10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 冀价行费[2012] 2013/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 沪财预[2008]59 2008/8/6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 青财综字[2015] 2015/11/5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舟山市行 2015/7/3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11/28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行政事业 苏价费字[2013] 2013/10/16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 粤价[2010]47号 2010/3/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府发[2012]59 201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