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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征期有关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2-27
实施时间: 2020-2-27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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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号)精神,现将2020年2月份征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
  二、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时限。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统一补办延期申报书面说明理由。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28日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及延期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在2020年2月29日后申请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的,补办延期申报的申请理由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单位在2020年2月28日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及延期申报手续,现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号)规定,申请补办2020年2月份2020年2月份延期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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