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0]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0-2-20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3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77 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说明情况;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关于《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的解读材料
  一、《公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包括哪些?
  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包括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二、享受《公告》规定免税政策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答: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2、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3、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说明情况;4、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等相关资料。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为何时?
  答:公告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已缴纳应予以免税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2019 年1 月1 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三届二 2024/4/2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 2016/8/18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17]27 2017/8/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 苏国税函[2009] 2009/6/23
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 渝财规[2024]4号 2024/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1/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5/4/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鹤峰县三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 鄂国税函[2006] 2006/2/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 京国税发[2006] 200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