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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2-19
实施时间: 2020-2-19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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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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