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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会[2020]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2-8
实施时间: 2020-2-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92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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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传播,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要求,现将在疫情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变更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取消现场办理方式,改由网上办理。
  二、办理机构和人员可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acc.mof.gov.cn)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日常变更申请。在系统内“附件上传”功能中将所需资料原件扫描后打包上传,涉及合伙人(股东)签署承诺书的,应将相关注册会计师有效身份证件和签署承诺书视频一并上传。
  如遇需换发执业证书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等情况,请将原执业证书邮寄回财政部门,并将事务所收件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并附上,财政部门在审核后,通过邮寄方式将换发的执业证书邮寄给会计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QQ工作群、电子邮箱等方式对于各项业务进行咨询。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QQ工作群:422099041,电子邮箱:hljswsgl@。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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