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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19]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9-12-31
实施时间: 2020-2-1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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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相关附件:
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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