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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29
实施时间: 2018-12-29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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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号),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核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现公告如下:
  一、修订《核对征收管理办法》附件1《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污染物种类、特征指标等情况,对照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提出核定意见,交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
  二、废止《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特征值系数表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要求以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样测算办法制定发布后,相关特征值系数按抽样测算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自治区税务局、生态环境厅研究,依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号),我们及时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规范我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及时申报。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了《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二)废止了《办法》第八条关于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相关附件:
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特征值系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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