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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2-12
实施时间: 2020-1-1
失效时间: 2023-7-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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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现就统一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3-6-9
实施时间:20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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