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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投资者通过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申报披露权益信息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函[2018]1228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8-11-16
实施时间: 2018-11-16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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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投资者:
  为保障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的投资者及时、公平地披露其权益变动信息,提升信息披露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沪伦通境外发行人的投资者通过本所“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网址:)申报披露权益信息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沪伦通境外发行人的投资者,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通过本所“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申报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登录“权益信息披露系统”后,根据系统内的《权益信息披露系统业务办理指南》进行注册认证及办理相关业务。
  三、投资者可以在本所交易日0:00-22:30申报披露权益信息,“权益信息披露系统”将于申报当日收市后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一旦披露不得撤回、修改或删除。投资者在信息披露后,发现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申报披露修正后的权益信息。
  四、投资者应当确保通过“权益信息披露系统”所申报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及本所要求及时补充更正。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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