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19]4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6-13
实施时间: 2019-7-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5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家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确保国家为企业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 津财综[2003]19 2003/5/30
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财税[2019]53号 2019/7/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辖区内个体工商 2016/3/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 京财预[2000]16 2000/10/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024/1/1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 青财税字[2022] 2022/8/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 黑政办发[2014] 2014/8/1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4年宁波市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 甬财政发[2014] 2014/11/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 渝财综[2017]34 2017/5/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 桂财税[2018]9号 20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