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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5-5
实施时间: 2019-5-5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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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
  二、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办发〔2006〕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65号公告),取消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为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其中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涉及2018年第65号公告中取消“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事项,现决定废止。
  (一)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
  (二)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办发〔2006〕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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