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工办[2019]7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6-29
实施时间: 2019-7-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94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精神,经与省税务局商定,现对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总工会
  2019年6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 京国税所[2000] 2000/10/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问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3/9/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有 鲁国税函[2013] 2013/8/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 闽财综函[2015] 2015/3/5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 陕财税[2022]13 2022/4/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政办发[2015] 2015/10/1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 2019/2/15
关于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小微企业创 工企业函[2017] 2017/1/12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 吉财税[2020]51 2020/6/30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 甘财税法[2019]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