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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19]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9-8-3
实施时间: 2019-9-1
失效时间: 2024-8-3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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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发[2024]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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