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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启用财政电子票据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9-8-6
实施时间: 2019-9-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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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职业年金缴费流程,提升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便捷度,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山西省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启用财政电子票据,单位完成职业年金缴费后可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山西财政电子票据平台自行打印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山西财政电子票据》,作为缴纳职业年金的记账凭证。2019年10月1日起,原《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启用财政电子票据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山西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为进一步简化优化职业年金缴费流程,提升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便捷度,经与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启用财政电子票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山西省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启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记账凭证,缴费人可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山西财政电子票据平台自行打印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山西财政电子票据》。为确保平稳衔接,给予原《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一个月的过渡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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