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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9-7-31
实施时间: 2019-7-31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48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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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市各会计人员: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和会计人员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19]446号)文件精神。为建设好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会计人员库中信息与现实执业情况及职称信息管理,即日起,全市会计人员登录“浙江会计之家”网站完善及更新个人信息,并对个人信息真实性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会计人员范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工作的人员:(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内容。属于采集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现未登记在库,应进行登记。在库会计人员的工作单位、专业职称、学历学位、是否高端(领军)人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提交变更申请,做到动态更新。
  三、采集方式。会计人员需登陆“浙江会计之家”网站(网址:http://kjzj.zjczt.gov.cn)依据属地原则进行信息登记或变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该网站的操作说明。
  四、时间要求。本次集中采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19年8月底前完成。在集中采集完成后,会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对不符合登记在库的人员予以注销。同时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自身执业情况和职称水平情况的变化,及时完善更新,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五、联系方式。会计人员在信息登记及变更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在浙江会计之家官网“资料下载”一栏查看登记和变更操作指南。也可在工作日内联系相关会计管理部门,详见浙江会计之家官网。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和会计人员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会计处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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