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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7-10
实施时间: 2019-7-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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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0日

相关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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