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9]5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9-6-8
实施时间: 2019-7-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就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相关执收单位应当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信息联通。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同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市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易地扶贫搬迁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部门,确保免征政策落实到位。
  三、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 陕财办综[2006] 2006/1/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9项政府性基 鲁财综[2006]3号 2006/1/23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9/7/1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2015/3/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 闽财综[2015]16 2015/2/27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 财综[2002]38号 2002/7/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 京财预[2000]16 2000/10/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京财综[2018]82 2018/4/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 京建发[2017]15 2017/4/1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20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