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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8]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2-24
实施时间: 2018-12-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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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符合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建省红十字会
  2.福州市红十字会
  3.福州市长乐区红十字会
  4.福州市鼓楼区红十字会
  5.泉州市红十字会
  6.晋江市红十字会
  7.泉州市鲤城区红十字会
  8.泉州市泉港区红十字会
  9.安溪县红十字会
  10.南安市红十字会
  11.福安市红十字会
  12.福建省南平市红十字会
  13.漳州市红十字会
  14.莆田市红十字会
  15.尤溪县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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