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9]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6-17
实施时间: 2019-6-17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8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有关贯彻落实工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实施以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二、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减负政策有效落地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 京财综[2011]12 2011/2/22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 财预[2000]127号 2000/8/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1]92 2011/12/9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公 2019/7/16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黔财非税[2013] 2013/4/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内财税[2022]14 2022/9/29
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 财综[2011]11号 2011/1/1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税[2016]14号 2016/1/26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2024/12/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 京国税函[2011] 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