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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9]4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9-6-18
实施时间: 2019-7-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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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切实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相关政策。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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