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劳动报酬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办[2019]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统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6-6
实施时间: 2019-6-6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3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统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现就公布我省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745元。
  二、对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长垣、邓州、新蔡等地区暂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
  三、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
  2019年6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公布二○一 厦人社[2013]13 2013/6/4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字[2024] 2024/7/4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〇一二年度全省在 陕人社函[2013] 2013/5/30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 杭劳社薪[2011] 2011/6/22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08年全省 湘劳社通字[200 2009/4/2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有关 2016/6/20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 辽人社[2012]22 2012/6/2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发[2019] 2019/6/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豫人社办[2019] 2019/5/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城镇非私 冀人社字[2016]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