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其他行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9]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9-4-25
实施时间: 2019-6-1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0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宁波地区考生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登记,其他考生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
  三、参加其他方式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组织部门(单位)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服务意识,共同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 2013/5/1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津财会[2019]34 2019/4/26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湘财会[2012]22 2012/10/26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 湘评协[2022]7号 2022/5/23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 豫会协[2010]22 2010/4/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桂财会[2021]17 2021/7/6
关于做好202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 国管办发[2026] 2026/3/3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 晋会协[2023]89 2023/10/31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 闽注会协[2011] 2011/4/29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20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