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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9]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9-4-30
实施时间: 2019-4-30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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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相关条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4.2.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二、第4.3.5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表决权。”
  三、在第4.3.1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3.17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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