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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2019年5月纳税[费]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4-28
实施时间: 2019-4-2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7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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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3号)的规定, 现将2019年5月份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2019年5月20日。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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