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字[2019]3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9-4-13
实施时间: 2019-4-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90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内政发〔2016〕8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若干规定》中的“(五十)免收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以及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修改为“(五十)对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免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自治区设立的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9年4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非 皖国税发[2009] 2009/5/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 内政发[2013]61 2013/6/23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 冀地税函[2005] 2005/7/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加快发展非 宁地税发[2013] 2013/7/3
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湘统[2007]17号 2007/3/16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商联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促进非公 赣财行[2022]8号 2022/8/1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 内政发[2016]80 2016/7/18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 2016/2/19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甘政发[2015]64 2015/7/1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 200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