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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19]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22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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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退役军人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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