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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使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19]5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9-4-18
实施时间: 2019-4-1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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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银行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的有关规定和市纪委关于非公领域廉洁从业的有关要求,我局通过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与业务报告备案的手段与措施,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动态监控,遏制不法分子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降低政府部门的廉政风险。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8年2月发布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启用“大数据系统电子报告中心模块”及业务报告备案防伪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18﹞18号),自2018年3月1日起在行业全面实施业务报告电子化备案。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开展审计或鉴证而出具的报告,应纳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系统备案管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各中介机构和市政府相关单位提供数据核实服务。为避免非法中介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请你单位使用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可通过二维码、防伪编号进行防伪验证查询,对于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报告,建议不予采用。你单位如发现2018年3月以来出具的无防伪二维码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请向我局提供线索,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
  2019年4月18日
  (联系人:吴维臣,电话:8393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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