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多证合一”纳税人分类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4-1
实施时间: 2019-4-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63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从2015年8月份开始,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营业执照照面信息(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街道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联系电话)的变更,无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从2019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扩大了同步变更登记事项范围,现将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分类办理变更登记事宜提示如下:
  一、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范围、投资方、生产经营期限起止、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无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二、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从业人数、核算方式、行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总分支机构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40 2017/11/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1/6/18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公安 宁工商注[2016] 2016/9/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 豫政办[2017]83 2017/7/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 辽政办发[2017] 2017/9/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7] 2017/9/25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 陕市监发[2022] 2022/7/15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 粤工商[2017]20 2017/8/3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多证合一” 2017/12/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 皖政办[2017]67 201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