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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多证合一”纳税人分类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4-1
实施时间: 2019-4-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66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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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从2015年8月份开始,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营业执照照面信息(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街道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联系电话)的变更,无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从2019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扩大了同步变更登记事项范围,现将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分类办理变更登记事宜提示如下:
  一、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范围、投资方、生产经营期限起止、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无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二、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从业人数、核算方式、行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总分支机构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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