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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4-1
实施时间: 2019-4-1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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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浙江省实际,经商省人力社保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人:朱卫品
  电子邮箱:
  电话(传真):0571-87058442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除宁波地区考生由宁波市财政局外,其他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
  三、参加其他方式继续教育,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或继续教育组织部门(单位),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服务意识,共同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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