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其他行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4-1
实施时间: 2019-4-1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5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推进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浙江省实际,经商省人力社保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人:朱卫品
  电子邮箱:
  电话(传真):0571-87058442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除宁波地区考生由宁波市财政局外,其他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
  三、参加其他方式继续教育,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或继续教育组织部门(单位),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服务意识,共同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43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吉财会[2014]2号 2014/1/1
浙江省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 浙会服[2024]2号 2024/5/9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 成财会[2016]4号 2016/3/16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 京会协[2009]3号 2009/1/4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 厦财会[2019]10 2019/2/28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放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继续教 京会协[2019]90 2019/8/6
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 建市监函[2015] 2015/12/15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4年度天津市注册会计 津注协[2014]32 2014/4/14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2022/5/10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 青人社厅函[201 201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