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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9]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9-2-19
实施时间: 2019-2-1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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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了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下简称劳务报酬)支付的相关规定。近期,我们发现部分单位存在执行《通知》规定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是劳务报酬由社会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人代表违规收取劳务报酬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报酬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支付对象
  (一)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是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劳务报酬。既包含集采目录内又包含集采目录外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劳务报酬。
  (二)劳务报酬的支付对象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等其他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内控机制,明确支付的对象范围,严格落实劳务报酬支付的主体责任。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通知》中规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向采购人代表等其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等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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