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宁波市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9-1-29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其他税费 印花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优惠政策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63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就宁波市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
  全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政策落地督查,深入分析政策绩效,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反馈。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鄂地税规[2010] 2010/7/26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 琼发改投资[202 2020/7/28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 冀发改财金[201 2013/8/24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 苏财税[2019]15 2019/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 厦府办[2015]59 2015/3/2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鲁地税发[2006] 2006/6/9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 鲁财税[2020]27 2020/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 京国资发[2022] 2022/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 浙财综[2013]75 2013/8/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晋税发[2020]40 20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