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9-1-4
实施时间: 2019-1-4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近期我局收到众多财会人员及网友反馈,收到署名为“北京市财政局”的短信,短信内容为关注某微信公众号,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经核实该短信及公众号均与我局无关,且涉嫌欺诈,现就相关事宜解释如下。
  一、2017年11月全国人大修订《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行业必须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要求。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文件,第三点第一条: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三、2019年我局将面向在北京市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升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相关采集工作及继续教育工作安排,请随时关注我局官方公开渠道通知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1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 湘注协[2022]12 2022/5/23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 黑财会[2017]6号 2017/2/22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3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2023/7/26
关于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财办会[2013]12 2013/3/27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专业技术 黑人社函[2011] 2011/2/24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2009年 湘注协[2009]20 2009/3/3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鲁财会[2007]17 2007/3/21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 津注协[2008]58 2008/9/25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 冀会协[2015]18 2015/4/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公告 2019/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