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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12-13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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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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