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7-30
实施时间: 2018-7-3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4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规定,现将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三、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20%(不含)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五、本公告所称“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定额”,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确定;所称“当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确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 大国税发[2007] 2007/6/4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银发[2021]169号 2021/9/30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个体工商户社会保 2025/7/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河南省地方税务 2012/10/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个体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7/9/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黔国税发[2007] 2007/3/30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等 川市监发[2024] 2024/5/24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落细支持 吉财税[2023]85 2023/8/29
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3/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 粤国税发[2008]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