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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许可改革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8]255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11-26
实施时间: 2018-11-10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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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3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行政许可设立为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事项,改革方式为“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结合财政部《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精神,北京市出台以下改革措施:
  一、实现网上业务办理
  依托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实现网上业务办理。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相关材料可接受电子版。
  二、压缩审批时限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设立审批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至18个工作日。
  三、精简审批材料
  申请人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时,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系统等自行核验相关信息。相应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办理变更备案时应提交的上述材料,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系统等自行核验相关信息。
  四、公示审批程序,公开办理进度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做好各项公示、公告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办事指南、公开办理进度、加强办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五、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强化与其它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每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检查,针对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布整改通知并公告,规范市场秩序做好行业警示教育。
  本措施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6日
  (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8854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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