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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规则的温馨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1-27
实施时间: 2018-1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50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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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我市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先申报、比对通过后领票”的增值税发票领用规则。为方便您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如您是按月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先完成上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待税务机关比对通过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如您是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在每季度首月先完成上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待税务机关比对通过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季度其他月份需完成抄报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如果因申报比对未通过,导致税控设备锁死而无法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您需要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审核纳税申报是否存在差错。如存在差错,需按提示信息更正申报;如确认申报无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建议您在月(季)末预备留存一定的增值税发票余量,以确保次月(季)增值税申报前可正常开具发票。
  四、如您在增值税发票领用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咨询浙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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