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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8]4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0-16
实施时间: 2018-11-15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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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自2017年3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来,我省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请材料,实现了行政审批“零上门”,工作成效明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大决策,打破信息孤岛,充分利用好部门之间的共享信息,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再次简化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七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两项申请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四)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三项申请材料。其中(四)(六)两项申请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第(五)项申请材料的承诺内容在“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已有体现,不再重复提供。
  三、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即“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四、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入备案,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迁入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五、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所设分所备案,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材料,其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7年3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1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6日
  《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是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流程设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资格、变更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入备案都属于“法人办事”,因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在工商登记环节都已经具备。在实现了与省工商局的数据信息共享后,以上两项申请材料则可以省略。
  二、由于“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事务所申请及保证”栏的内容为“我所申请XX分所执业许可,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并承诺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鉴于这其中的“承诺”文字表述与“分所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的内容是一致的,故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相关附件: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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