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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时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8]4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1-5
实施时间: 2018-11-1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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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对照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106个具体事项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改革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时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三、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六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承诺在收到真实、准确、完整的变更、终止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终止备案手续。
  五、承诺在收到真实、完整的报备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的审核。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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