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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8]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27
实施时间: 2018-1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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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部分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食用菌、茶叶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标准;变更部分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食用菌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标准。具体名称及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1-3。
  二、本通知自 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核定扣除标准(第5批)
  2.福建省食用菌加工分类核定扣除标准(第2批)
  3.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核定扣除标准(第2批)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

相关附件:
1.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核定扣除标准(第 5批).xls    
2.福建省食用菌加工分类核定扣除标准(第 2批).xls    
3.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核定扣除标准(第 2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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