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29
实施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3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 穗国税发[2010] 2010/1/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商品房销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 沈地税发[2007] 2007/9/6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7] 2007/6/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企业所 穗地税函[2009] 2009/4/22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 衢地税公字[201 2010/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 深地税发[2007] 2007/11/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9/1/28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海省企业 青海省国家税务 2017/1/1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2/7/26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 国家税务总局吉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