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29
实施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7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香港市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2021/8/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9/7/19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 沪地税地[2006] 2006/5/2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关于明确核定征收 大国税发[2008] 2008/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地 2018/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黑地税发[2008] 2008/7/1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 宁地税发[2012] 2012/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税地[1991]81 1991/9/23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闽地税发[2009]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