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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清税注销退抵税[费]纳入实名办税事项范围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25
实施时间: 2018-1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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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税务清税注销、退抵税(费)纳入实名办税事项范围。
  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即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为宣传辅导期,纳税人未实名的,仍可办理清税注销、退抵税(费)业务。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按要求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方可办理上述业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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