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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21
实施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7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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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决定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标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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