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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机关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8-13
实施时间: 2018-8-13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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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监[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厅聘用中介机构工作,根据《办法》第29、32条规定,现将《__年度聘用中介机构计划和预算申报表》等规范文本或表格予以印发(详见附件1-6),并就厅机关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加涉聘用中介机构事项的公文会签流程
  各处室、单位起草的各类文件、签呈、方案等,凡涉及到聘用中介机构(含人员、下同)相关事项,须会签财政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监督局)。办公室在核稿环节发现相关公文没有会签的,将文稿退回或转交监督局办理。
  二、关于中介库的调整和公布
  目前全厅统一的中介库已经组建完成,并向社会公告,中介库名单可在厅外网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中查询。中介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一年调整1-2次。调入中介库根据法定资质及相关要求确定,调出中介库根据考评结果和纳入黑名单情况确定,调整结果及时在厅外网公告。
  三、明确聘用审批和抽签程序
  《聘用中介机构服务审批表》(附件2)由聘用处室填写,经监督局审核、抽签等程序后,报分管监督工作的厅领导审批。其中抽签确定中介机构由聘用处室和监督局共同参加,抽签现场至少需3人见证,分别为聘用处室1-2人,监督局2人。抽签后由监督局联系中签机构确认,如中签机构不能提供服务,按照抽签排位顺序依次递补(只聘用一个中介机构的,须重新抽签)。监督局核实中签机构不能服务的理由,对无正当理由的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在案。
  四、认真做好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聘用处室须在每项工作结束后填写《聘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附件3)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打分评价。如发现中介机构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详见附件4),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交监督局,监督局按规定处理。
  五、明确付费结算审批程序
  《聘用中介机构服务结算审批表》(附件5)由聘用处室填写,并附《聘用中介机构服务审批表》(附件2)、《聘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附件3)一并提交监督局和办公室财务科审核(采取计时付费的,还需提供聘用人员考勤表),最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聘用处室通知中介机构开具发票送办公室财务科支付聘用经费。
  六、统一聘用协议
  聘用处室须在聘用服务开始前与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6),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采取计时付费的,协议只须明确付费标准,不得明确付费金额;采取计件付费的,协议须明确按标准下浮30%计算的付费金额,不能在协议中直接减少付费的下浮幅度。办公室根据《聘用中介机构服务审批表》上厅领导签字,在聘用协议文本上盖厅章。协议文本一式四份,我厅保留两份(聘用处室和监督局各留存一份)。
  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聘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监督局和办公室要加强对厅聘用中介机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查督办,做好日常监管,并将其纳入厅绩效考评、厅内部监督检查和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附件:1、《__年度聘用中介机构计划和预算申报表》
  2、《聘用中介机构服务审批表》
  3、《聘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
  4、《纳入省财政厅中介库黑名单行为清单》
  5、《聘用中介机构服务结算审批表》
  6、《聘用中介机构服务协议书》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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