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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核和缴纳期限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1
实施时间: 2018-9-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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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对天津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17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请尚未申报审核的用人单位尽快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将被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7年度保障金的缴纳时限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请尚未缴纳的用人单位按时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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