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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财会[2017]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4-6
实施时间: 2017-4-6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8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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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财政局:
  2016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制定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并开发上线了“代理记账上线机构管理系统”办理资格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7号),现将我区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要求,我厅于2016年6月印制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已下发各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要求,请各地(市)财政局于2017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市)的新版证书换发工作。
  二、各地(市)财政局要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依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各地(市)财政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政策,督促有关人员熟练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市)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四、各地(市)财政局要根据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市)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7年7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监督检查局)。
  联系人:常永辉
  联系电话:0891-6591418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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